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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Chinese
#1 发表时间 : 2012年2月6日 22:39:19(UTC)
He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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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内幕(转载)



  1997年7月25日, 号称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王码电脑总公司与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的五笔字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在判决书上写下最后一笔:东南公司胜诉,王码公司败诉。
  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与二审诉讼费,由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负担。
  对北京高院的判决,东南公司与王码公司反响都十分强烈,但意见却大相径庭。胜诉方东南公司总经理杨元惺表示:"长期以来,王码公司以侵犯五笔字型专利为名,今天告这家公司,明天又要告那家公司,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经过几年风风雨雨,今天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错案终于得到了纠正。在此,我们对公正的法律致以崇高的敬意。"
  败诉方王码公司总裁王永民对此判决大为不满:"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冤案,这个冤案将会阻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如果稍作修改就算是另外一个发明的话,谁花那些长年累月的辛苦和心血去发明另外一个东西?五笔字型第三版和第四版技术几乎都是我一个人多年的心血及智力劳动的结晶,所有的科研日记都证明了这一点,我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有生之年将不遗余力地去澄清这一案件。"
  这起一波三折的重大案件,内情究竟如何?
  五笔字型:一个"神话"传说
  这场史无前例的纷争,源于中国最广泛使用的汉字输人技术--五笔字型。
  提起五笔字型,人们自然会联想起王码,在人们的心目中,五笔字型就是王码,而其唯一发明人就是大名鼎鼎的王永民!然而,五笔字型,这个解决了汉字输人难题、重铸汉字辉煌的"一部科学史诗"是怎样演义出来的呢?
  1978年,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委一位名叫王永民的年轻干部开始经管一个被称为"汉字校对照排机"的科研项目。这是南阳地区印刷厂等单位搞的一个课题。课题组的成员有对汉字颇有研究的尚群章等人。据王永民自己说,当时他正是风华如炽,雄心无寄。从王永民以主管部门干部的身份过问这项研究项目开始,中国的汉字输人技术引出一个十分曲折的"五笔字型"故事来。王永民自己说:"'五笔字型'的故事像一部长达13年的电视连续剧,其间的社会环境、人际关系、个人奋斗、韬略决策,点缀着戏剧性的偶发事件,说它是一部科学的史诗,也许并不过分。"
  王永民管了一段"汉字校对照排机"课题之后决定去寻找一种更好的方案自己干。正当王永民苦苦寻觅没有结果而焦躁不安的时候,河南省科委把应邀到郑州讲学的著名语言文学家郑易里先生介绍给了他,79岁高龄的郑老先生有一个以多年心血研究出来的汉字输人编码方案,正苦于无处实施。这对于多方寻觅仍不得其门而人的王永民真是求之不得的好事。时至今日,王永民仍言必称郑易里先生为自己的文字学启蒙老师。
  1980年4月16日,郑老先生应邀亲临南阳,讲学并介绍自己的编码方案。同年,南阳科委正式立项, 实施郑易里先生的"96键汉字编码方案" ,课题的名称即为"汉字编码键盘"。王永民成为课题组的主管,成员有尚群章、胡明有、江建华、赵霞等技术骨干。1980年10月课题组将郑老设计的96键编码方案压缩为62键,随后课题组即告解散,但王永民留下了胡明有。
  1981年,这一课题改名为"汉字编码技术研究",由省科委再次立项。仍由王永民负责, 组员有胡明有、华远善等。1982年2月,课题组完成了"62键汉字编码方案"的键盘。键盘设计由胡明有具体负责,但这一成果在上报时却未将其列为第一主要完成人。胡明有因此离去。胡明有走后,又增调徐世营、赵庆远、张道政、常胜敏为研究人员。
  1982年9月底的一天, 张道政在华远善的带领下来到课题组上班。年仅19岁的张道政看着满屋子的卡片和忙忙碌碌的人们,心中一片茫然。因家境贫寒,张道政被迫放弃了高中毕业竞争名牌大学的机会,根据模拟考试的成绩提前一年上了大学--新乡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到河南内乡师范教学。此时被借调来搞发明创造,张道政的心情无疑是十分欣喜的。他工作勤奋,少言寡语,颇得大家好感。对王永民等,张道政言必称老师,对早已熟识的华远善则称华叔叔。
  王永民当时也许不会想到,这个嘴角刚显出有点毛茸茸的孩子,日后会成自己最强劲的挑战者。
  课题组人了兴旺,1982年底又搞成了36键的"六笔字型汉字编码方案"。
  张道政调来之后,创造了一套计算机辅助设计编码方案的方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前用手工劳动的方法,调整一次方案需5个人干半个月,使用计算机几个小时就可以完成了。
  36键的编码方案完成之后,仍然不能很好地在普通计算机键盘上使用,课题组又继续进行26键的编码方案的研究。1983年元月,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6键的"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质性的进步,因为:第一,第四版的字根比第三版减少了21个;第二,第四版所有字型比第三版减少了一种;第三,第四版宇根在键位上的分布与第三版相比有较大的变化。
  王码公司也不示弱,1995年5月9日的《王码电脑》上推出了据称是最权威的专家的最权威的意见。这个意见是1994年12月回回日的一次会议上形成的。
  由五位专家署名的"纪要"在主要方面同汉字编码委员会的意见相左。其意见和基本特点是强调第三版编码的"完整性" ,反对将这一方案仅理解成220个字根这一个"点"。但此间人士注意到,这个"纪要"回避了他们理解的第三版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第三版专利的规定是否一致。毕竟,第三版同第三版专利是不同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专利法对"五笔字型"第三版进行保护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呢?有关法律专家也提出截然不同的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郑成思教授等专家提出,在"五笔字型"专利诉讼中,要判明是否侵权,关键是搞清楚我国专利法对"五笔字型"第三版进行保护的范围有多大。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是清楚的。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据此可以认定,"五笔字型"第三版的保护范围应该说是"采用经优化(优选) 的220个字根构成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以此衡量,第四版的许多技术特征已远远超过了第三版发明人的权利要求。
  中国专利法起草小组8名成员中在京的6位著名专家宋永林、汤宗舜、胡明正、郭寿康、夏淑华、赵元果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权威人士刘激扬、贺儒英就此案的法律问题则提出了相反的见解。
  中国专利法起草小组组长宋永林认为,专利方案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一个"点"。本案中的字根数字220不是绝对值,字根数量变化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就像一把伞有24个骨与有20个骨没有本质区别一样,除非功能产生了变化,既可做伞,又可做提包,否则应视为一样。
  中国专利局法律顾问汤宗舜研究员说,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对专利产品的部件和位置加以改变,或者对一种专利方法的几个步骤的顺序加以变动,只要技术效果没有根本改变,仍应认为侵权。如果认为这种实质性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少量调整就不在专利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是不符合专利保护的立法精神的。
  如上所说,8位专家的表述方法不尽相同,但其观点的共同性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发明构思,它是一个范围,而决不是一个点;四版与三版不同的地方,并不构成对整体方案的改变,从专利法角度来看,两者是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四版技术还是在三版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法律的选择
  由于五笔字型在国内外都有着极高的盛誉,该案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其影响十分巨大,因而这一讼案堪称中国知识产权的第一大案。对于此案一审法院十分谨慎作出一审判决。到了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慎之又慎进行了长达三年半的审理。
  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这一长达5年的诉讼划上了句号。
  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认为:
  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输入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基础技术思想,有些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有些是现代他人发明并已公知的技术。三版专利的发明者虽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这一专利并不能覆盖所有五笔字型技术的发明成果。三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其申请专利时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三版专利并非五笔字型汉字输人技术的基础专利,也不是一项开创性发明,在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对专利审定公告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作任意扩大解释,否则,将不利于计算机汉字输人技术的发展。
  四版与三版技术属于同一类汉字输人编码体系,两者都是在民族文化遗产和现有技术基础上产生的汉字输人技术方案,两者在技术上有联系,即现有技术方面基本相同,发展的基础相同,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四版和三版的区别是实质性的,发明目的亦不相同,而且四版取得了优于三版的技术效果。因此,四版与三版专利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等同手段替换,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二审法院还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脱离了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未明确三版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认为三版与四版是一种依存关系或从属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存关系或从属关系是针对两个相关专利而言的,前者是基本专利,后者是从属专利,若实施从属专利则必须要实施基本专利。三版并非基本专利,四版完全可以独立实施,两者不存在从属关系。认定三版专利权人在使用四版时愿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该人使用四版技术,于法无据。在未明确东南公司侵权的情况下,判决其支付24万元技术使用费,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决,东南公司虽然使用了四版技术,但三版专利技术与四版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人方案,两者之间不存在覆盖和依存关系,不构成对三版专利的侵权。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码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码公司承担。
  这无疑是一个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判决。
关于“五笔字型”专利侵权案,发明人王永民
呈李鹏总理的报告
----一、“五笔字型”——“利国福民”的一项开拓性发明
----“五笔字型”是1980年河南省科委立项、投资的重大科研项目。在河南省委、河南省科委的大力支持和亲切关怀下,1978年至1983年,我用了5年时间才研究成功。这是我的一项职务发明。这一发明使汉字输入快过英文,有效地解决了“汉字输入电脑”的世界难题,其意义被国内外誉为“不亚于活字印刷术”,经十年推广应用,为我国文字技术告别“铅与火”的时代,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目前不仅为我国90%以上的电脑用户所使用,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汉字输入技术,而且在联合国、东南亚也广为使用,97年之后,更可望在港台普及推广。
----1993年3月,***总书记、李鹏总理视察了王码公司,参观了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曾给予我国这项高科技成就以很高的评价。
----“五笔字型”是我国唯一获得美、英、中三国专利的电脑汉字输入技术。美国IBM、DEC、APPLE、HP和日本CASIO等国际著名大公司,都合法转让使用了“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不但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争得了荣誉,而且有效地提高了我国汉字的国际地位。
----现在,又经我十年来的继续研究,“五笔字型”正朝着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并可望在中、日、朝大字符集系统以及国际信息高速公路方面,获得更有价值和更大规模的应用。
----二、专利侵权案
----5年发明,10年推广,历尽千辛万苦,当“五笔字型”在国内外成为一个潮巨大市场潜力的高科技品牌时,侵权现象便时有发生。
----95年12月、全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了东南公司侵权使用“五笔字型”案,使“五笔字型”得到了我国法律的保护。之后,经国内外广为宣传,表明我国知识产权是保护得力的。
----然而,侵权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994年11月,由于侵权者的筹划活动,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主审官程永顺副庭长欺上瞒下,召开了一次只代表侵权者意见的“秘密专家会”,又通过95年5月17日明显不公的二审开庭,程永顺不讲法理,无视事实,丝毫不顾国家利益和国际影响,仅仅为了少数侵权者的利益,悍然得出了一个推翻一审判决、否定“五笔字型”专利保护的所谓“结论”。
----至此,“五笔字型”面临即将失去我国自己法律保护的危险!
----三、中国专利法起草人全部8位资深专家研究案情,澄清法理,署名陈辞,一致认定:“应当保护”,本案的“审理结果势将产生广泛的国际影响”。
----中国专利法起草人全部8位资深专利法法学专家:
----宋永林、汤宗舜、郭寿康、胡明正、夏淑华、赵元果、朱晋卿、段瑞林,认真研究了“五笔字型”侵权案的资料后,各自署名写了书面意见,一致认定:
----1、“五笔字型”是王永民为发明人的一项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侵权方使用的“四版技术”与得到专利授权的“三版技术”的发明人,都是王永民,二者虽稍有不同但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因此二者是“等同技术”,所以都应当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否则于法理不通,否则专利保护就是空的了。
----2、“五笔字型”开辟了中国文字电子计算机输入的新纪元,在国内外、在联合国得到广泛应用,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国家应当将其作为民族的宝贵技术财富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3、对于合法专利必须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对于涉外专利的保护,更应慎重依法处理,从当前国家科技现代化看,仍迫切需要认真鼓励和促进更多的突破性的先进发明,所幸此案已经在一审判决胜诉,但仍待二审主审裁定,希望二审要继续坚持法理,防止偏差,严肃公正,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我国专利法起草小组全部8名资深专家的意见,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的意见十分明确,安全一致,对于“五笔字型”应当保护,丝毫没有含糊之处。
----据说,在专利法起草小组讨论问题的历史上,对同一个问题取得完全一致意见的情况并不常见。
----由此中知,本案争议问题并不复杂,是非和法理都显而易见。
----专利法起草小组的全体8位成员,是我国专利法学界具有较高声望的资深专家和学者,其中胡、郭两位更是在国际上也久富盛名。在我国,最早研究专利法的正是他们,他们对国内外专利法了解的深度和广度,对专利保护范围分析掌握的准确度,均有较深的造诣。可以肯定地说,他们对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以及专利法中重要条款的理解,是相当深刻而正确的。
----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时间还不长、专利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很丰富的情况下,可以相信,8位资深专家作为我国专利法学界最具权威性的一个群体,其完全一致的意见,是不容忽视的。
----可惜,二审法庭,对我国专利法起草小组全部8位专家如此一致、毫不含糊的意见,根本不予理睬。
----四、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偏听侵权方一面之词,无视专利法起草人全部8位资深专家完全一致、签字署名的正确意见,置法理和国家利益于不顾,利用个人手上的权力,欺上瞒下,单单请支持侵权的“技术专家”召开秘密会议,形成“黑幕”,试图决定“五笔字型”的命运;北京市高院二审法庭个别人执意要翻一审的案,扼杀“五笔字型”专利,毫无事实和法理根据;二审法庭审理此案严重不公,如不纠正,必将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后果极为严重。
----对于“五笔字型”这样一宗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关乎我国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信誉、关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以及相当的经济利益的大案,在审理本案中,市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的某些作法是很不正常的,明显地有悖事实,有悖法理,有失公平:
----1、 欺上瞒下
----95年11月16日,二审法庭副庭长程永顺,对领导和人员说,到会的专家是“经双方推荐”、“双方认可的”。
----而实际上我方却一无所知,既没有“推荐”也没有“认可”,在一审中支持“侵权方意见”的专家全都到会,而支持一审正确判决的专家,则一个也没请。
----一个法官如此欺上瞒下,令人吃惊!用一个“黑幕”便要决定“五笔字型”的命运,令人寒心!由于只请代表侵权方意见的“专家”到会,这次“会议”才形成了要“推翻一审判决”的所谓“一致意见”。后经侵权方用的“筹划”,将这种扼杀“五笔字型”专利的所谓“一致意见”,在新闻媒介(如瞭望周刊1995年第13期)上作了广泛指导。
----即使在已经公开报道的情况下,关于这次会议,二审法庭程永顺副庭长仍然对“五笔字型”专利权人一方“保密”。甚而在95年6月21日,程永顺召见王永民时,居然毫无道理地严厉责问王永民:“是谁把会议情况告诉你的?”同日,当王永民问及那次“专家会议”数额可观的“费用”来源时,程永顺说:“以后由当事人负担”。
----我们确实不明白:作为当事人,难道我们连了解这样一次产生重要影响、决定“五笔字型”命运、已经公开报道过、还要我们付钱的“咨询会议”的权力也没有吗?
----我们请求有关方面调查这次“专家会议”筹划中的名单的产生过程――程永顺为什么只邀请“侵权方”的专家?而不邀请支持保护“五笔字型”的专家“为什么一直不召开有双方推荐专家对等参加的、公平的专家会?
----2、 明显不公的二审开庭
----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法庭又容许对方长篇累牍地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优化五笔”技术作为一项“有效专利”的审批过程,而对本案应当审理的权利要求同被诉侵权物之间的对比,却没有引导深入调查和辩论。更令人吃惊的是,合议庭居然以“法庭”的名义,当庭出示了双方提供的与本案无关的、既无法律效力、也无事实根据的材料作为“证据”,而对“五笔字型”的立项、投资、鉴定部门――河南省科委出据盖章的多次证明置之不理。
----3、 全然不顾证据,令人置疑
----我全力以赴从事“五笔字型”的研究、发展和推广已经整整16年了,我大量的科研日记和河南省科委,可以证明“五笔字型”“四版是我本人对”二版“的一次调整,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然而二审法庭副庭长程永顺却完全无视我的证据和意见(是不是因为他与侵权方的律师庞××私交太深?)为了维护极个别“侵权者“的利益,程永顺丧失人民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的立场,不顾事实、不讲法理、不顾国家利益、不顾国际影响,利用个人手中的权力,一意孤行,居然要推翻一审的正确判决,要扼杀”五笔字型“的专利保护,令人奇怪!令人生疑!令人吃惊!
----使人不能不怀疑,程永顺办理的“五笔字型”案中,是否真的“案中有案”?
----五、侵权者“翻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侵权者的一个“理由”是:“如果判决‘五笔字型’受到保护,大家都得交钱”。
----专利费是由包括河南省科委在内的四家专利权人按协议分配的,任何时候都不属于我个人。况且,“五笔字型”1985年里请专利后10年来,专利权人一直许可全国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党政军办公系统全部免费使用,从没有收过一分钱!全国使用“五笔字型侻数以百计的最终用户中,几乎没有一家是购买专利才使用”五笔字型“的,这一点早已大得人心。仅仅是对若干家以盈利为目的,生产并销售电脑产品的厂家,专利权人才酌收少许专利使用费。侵权者散布所谓“五笔字型四版一旦被保护,就将使广大用户陷入诉讼”一说,完全是无视事实、掩护侵权的蛊惑之词。
----侵权者的另一个“理由”是“一旦保护,便会阻碍发展”。
----以此为“反保护”辩解,更是牵强无力。须知,“五笔字型”不但从来没有障碍别种“编码”的发展,现在每月都有“新码”问世,而且,“五笔字型”自己也在发展。十年来,王永民也从未停止过这种发展。只要承认“优化五笔”的知识产权,只要有实质性进步,任何人都可以在它的基础上里请新专利!
----六、重要的是:侵权者扼杀“五笔字型”专利的唯一目的,是要“白使白用”“五笔字型”,使侵权合法化;而“五笔字型”一旦不受我国自己法律的保护,受害最大的是国家
----侵权者几年来制造了种种“理由”,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舆论攻势,甚至在中关村组织“倒王俱乐部”企图——整垮王码公司、“摆平”王永民、把“五笔字型连根拔除”!其核心用意,无非是为了在产品上“白使白用”本不属于自己的“五笔字型”专利技术。
----如果这场诉讼最终判定“五笔字型”不受保护,少数侵权者固然可以从中得到一份“好处”,但真正受损的是中国的法律形象,真正受害的是国家的涉外信誉:
----1、 国际上对我国涉外经济技术贸易的信誉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将因此产生疑虑。国际舆论界将会认为:中国如果连自己如此知名的、外国公司都普遍承认并购买的“五笔字型”都不能保护,怎能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呢?例如,Oracle公司的技术总监了解到“五笔字型”遭受严重侵权的现状后喟叹道:“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2、 几年来已签约付费的10多家国际大公司,可能要求退还费用。如近日将向美国慧智(WYSE)公司转让“五笔字型”专利的合同上,就有“如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应退回费用”一款。
----3、 专家估计,如果不判定“五笔字型”被中国法律保护,此案很可能导致中国科学史、文明史上的一桩奇冤,而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国内外影响。
----4、 由于一个法官的偏见和水平,本案很可能成为我国司法工作中影响深远的大错案,而使中国刚刚可以傲视国际的文字处理技术,因“窝里斗”造成混乱局面,发生历史倒退!
----5、 “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成为国外厂商进入中国电脑市场的一项关键技术,而且在东南亚已广为使用,在国际上每年也至少可以创汇几万美元。
----6、 如果判定“五笔字型”不被保护,任何外国公司都将从中国人自己的“窝里斗”中受益――从此“白使白用”中国人的智慧成果“五笔字型”。
----七、公正判决的希望
----1995年春,在北京市高院个别人执意要推翻一审正确判决,彻底否定五笔字型专利存在的紧急情况下,四家专利权人单位和河南省科委,紧急向国家科委、市高院、最高院、人大常委会直至中央多次反映了本案案情,及时得到了中央的重视。至此,才由国家最高院直接依法过问此案。
----据悉,95年底及96年春,最高院已召开了两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和真正有水平的专家会议,反映了“应当保护”的正确意见。至此,本案审理才进入了正确的轨道。
----这正是我们任何时候都坚持“相信党、相信人民”的希望所在!
此致
崇高敬礼
王永民 代表
“五笔字型”四家专利权人单位
河南省计算中心 南阳地区科委
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会 北京王码电脑总公司 敬上
1996年6月3日于美国Flushing

一篇有用的参考——《联想风云》之〈震动中国的“知识产权第一案”〉
(中信出版社,作者:凌志军 )
  ………
  然而总工程师的桀骜不驯和纠缠不休,还不是这一年里公司面临的唯一问题,另外一个更加紧迫的麻烦是王码电脑总公司。
  这一年夏天,王码公司在一连串有关“五笔字型”的诉讼中占了上风之后,向联想发起挑战。1994年6月6日,也即柳传志就芯片问题写下那封信的第二天,王码公司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联想对“五笔字型”使用乃是属于非法。联想公司这个正要在微机振兴之路上发起冲锋的斗士,突然发现自己要对付一个当头拦住去路的对手。这个人要求联想承认自己侵权并且赔偿840万元,否则便不肯善罢甘休。
  王码公司的主持者王永民当时是中关村里很有名望的发明家。在他名下的“五笔字型”从80年代起便是个人计算机上最流行的汉字输入方法之一。90年代计算机的汉字输入方式形形色色,总数多至400种以上,大体上沿着“字音”和“字型”两条道路发展。前者借用了汉文字中传统的拼音法,对大多数从小学接受拼音教育的中国人来说,这方法简便易学,但是因为汉字的同音频率极高,用户不得不在重码的选择中浪费时间,录入速度大打折扣。后者则是将文字的部首和笔画分拆开来,对应于不同的按键,“五笔字型”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它的只顾字型不论字音和字意的逻辑,一点也不符合汉文字的传统习惯,这给初学者带来极大困难,但是因为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免了重码,令录入速度大大提高,所以直到今天都被专业人员普遍使用。
  几乎和倪光南的发明历程一样久远,王永民与五笔字型的姻缘也要追溯到70年代。在漫长的岁月中,这一研究始终在河南省南阳地区科技局的一个小组中进行着,这情形也同“联想式汉卡”的早期研究相类似。80年代中期“五笔字型编码方案”取得进展,并且获得河南省科技一等奖。与此同时,其著作权的纠纷一直未能停止。根据有案可查的记录可知,这项研究的资金来自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委和河南省科委,至少有20名科技人员参与其中。省政府颁发的获奖证书上,有5人被列在“发明者”的名单中,依次是王永民、张道政、徐世营、常胜敏和华运善。王永民是事实上的组织者和“第一发明人”。
  位列“第二”的张道政强烈要求对这一发明拥有权利,始终不被王永民认可。张愤然离开小组,独立地开始自己的研究。在最初的合作者纷纷离去之后,王以个人名义将“五笔字型第一版”申请美英两国专利,并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获得授权。王永民由此一鸣惊人。他在国内及国际信息技术评奖中屡屡荣获金奖,3次应邀到联合国讲学,还被政府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劳动模范”和“北京市杰出共产党员”。他的研究五笔字型的经历被媒体描述为一部“科学的史诗”,他本人则被誉为“民族英雄”,“解决了汉字进入计算机这一世界难题”。一位新华社记者在一份内部材料中向中南海报告:“五笔字型是文字技术史上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科技成就”。当时非常著名科学家严济慈教授也认为,“汉字输入电脑难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这都是恰如其分的评价,不过,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把“五笔字型”的发明权归在王永民的名下,却让不少了解事情经过的人心中不服。
  在这之后,“五笔字型”的研究在相互隔绝的两人手中继续着。1992年9月和1993年10月,张道政以其发明的“第八版”分别获得美国和中国的专利,事实上他正在以每年一个版本的速度发展这一技术。王永民一边指控张道政剽窃了他的成果,刊登公告说张是个“假发明人”,一边把自己发明的“五笔字型第三版”拿去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中国专利。
  由于“第三版”完全是建立在早期研究的基础之上,所以王的申请一经公布,立即遭到很多人的异议。首先是河南方面指出,这一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南阳地区科委所有,而且当初参与的科研者也不只王永民一人。与此同时,至少还有三个人站出来主张自己对这一发明拥有权利。包括北师大教授李金铠,以及王早期的合作者张道政和华远善,又有李毅民和方延曦二人提出“异议申请”,他们说这个“第三版”的内容在申请以前已经公开。
  争执最后以王永民的让步了结,他把“非职务发明”改成“职务发明”,还确认专利权为四家共有,包括南阳地区科委、河南省计算中心、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会,以及王码公司(它是在提出专利申请五年之后成立的),同时他也获得了“四方全权代表”的资格。四家皆大欢喜,在河南省专利局主持下的一项协议上签字,就像分割一家企业的股权一样分配了各自拥有专利权的比例,把其余发明者的权利全都忽略不计。这项专利权在1992年2月获得确认,名称叫做“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也就是后来所谓“第三版”。王永民如愿以偿地成为这一专利的唯一的“申请人”及“发明人”。不过他对“第三版”提出的24项权利要求被减少为7项,其余则大都被确认为公知技术,而不能由个人占有。所有这些细节都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伏笔。
  作为一个科学家,王永民头脑中的市场意识丝毫不比倪光南差,而且他在利益方面的功于心计还远远强过后者。他不失时机地成立了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向市场出售“五笔字型”。至少有12家境外公司和他签署了使用这项技术的协议,他编写的《五笔字型》教材也广为印发。声誉和财源滚滚而来。但就在这时,一个新的版本——“五笔字型第四版”,悄悄来到市场上。它显然包含了新的努力,性能也比“第三版”更为优越,奇怪的是没有人为它申请专利。于是人们纷纷抛弃王永民的专利,转而使用新版本,并且以此为由拒绝向王码公司支付使用费。王永民认为这是在肆无忌惮地侵犯他的专利权。因为在他看来,新版本和他的旧版本没有什么差别。他属下的调查人员在一连串的突袭检查之后,声称至少有16家公司未经授权就使用这一专利,另外还非法印制了“五笔字型”教材80万册。这让王异常愤怒,他写信给这些公司,让他们停止侵权,到王码公司来签署专利使用协议,并且付费,否则就将提起诉讼。

在这些“最后通牒”遭到冷遇之后,王永民开始以“知识产权的捍卫者”的面貌出现。他把心目中的“侵权者”开列出一长串名单,联想公司当然也在其中。在一群律师的指引下,他打算先从一些小公司入手,以便对联想这样的大公司造成一种“杀鸡给猴看”的效果。他在好几个地方同时提出对“侵权者”的诉讼,包括湖南计算机厂和中国东南贸易公司。1993年,长沙市中级人民院判决湖南计算机厂专利侵权成立,北京市中级法院法院又在另外一场诉讼中判决东南公司败诉。两个被告立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永民初战告捷,就以为最终的胜利也一定是自己的。但是他却忘记了在中国安身立命的一个潜在规则:你在为自己争取活路的同时,也必须让别人活。那种只顾自己痛快不管别人死活的做法,必然会遭到顽强的反击。其中的关键点首先不是法律,而是常情。
  因为“五笔字型第四版”的使用范围广泛,所以酝酿中的“被告”是如此之多。东南公司如果落败,那就唇亡齿寒,大家都得为自己使用的“第四版”而向王码公司交钱。于是计算机行业中有一大批企业联合起来,他们本来鄙夷王永民把集体科研成果据为己有,现在更是人人利益攸关,不约而同地站在东南公司一边。一场大范围的诉争形成了。除了已经对簿公堂的王码、东南和湖南计算机厂,还把所有使用“五笔字型”的厂家也牵涉进来,难怪当时的媒体会说:“王码大闹中关村”。
中国计算机产业三家最大的公司——长城、四通和联想,本来是市场上的竞争者,现在也联起手来。他们共同在北京发起一个研讨会,表面上是在“发展汉字输入技术与保护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对东南公司的声援大会。他们得到一些知名的中文信息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官员的支持。大家异口同声地说要正确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不能保护旧技术而不保护发展了的新技术,保护某个权益人而不保护其他权益人。这显然都是针对王永民和他的“第三版”。所以这一研讨会被认为是中关村众多电脑公司对王永民和王码公司的宣战。有个记者当场感叹:“现在王永民的对手可比东南公司强劲得多。”
  但是王永民决定孤注一掷。他现在要拿联想开刀。
  对于王码公司打上门来的这场诉争,柳传志从一开始就希望大事化小。他指示属下人员设法与原告在庭外调解,甚至愿意用某种让步,比如支付给王码公司研究经费,来满足对方的要求。王永民不肯妥协。他宁愿只要一元钱的象征性赔偿,也要联想承认侵权。连续两次法庭判决的有利局面让他觉得自己这一次也胜券在握。除了官司本身的胜负之外,叫联想这样的公司在法庭上出丑还能让他名声大振。从某种程度上说,他非得胜利不可,因为这场诉讼关系到他和他的公司的命运。如果能够成功,那他可就发了,因为将有数百家电脑公司不得不向他交纳专利使用费。但是如果败诉,他就很有可能一蹶不振,因为他所拥有“第三版”专利权已经很少被人使用,也将很快失去商业价值。
  更重要的是,王经过几个月的观察,认为中关村正在形成一种反对他的力量。根据他当时对一位记者的陈述,他遭到匿名信、小字报和恐吓电话的轮番轰炸。有个电话勒令王码公司撤销对东南公司专利的起诉,否则就搞垮王码公司。另一个电话说要花5万元买王永民的一只眼睛、一只胳膊或一条腿。第三个电话说要用100万元买王永民一条命,或者制造车祸置他于死地。那些人身攻击性质的匿名信也分成三批汹涌而至。1月10日是500封,1月15日是3000封,7月10日是500封。1994年的夏天,中关村的大多数公司还接到了一本肆意侮辱漫骂王永民的小册子,电子一条街上张贴了无数针对王码公司的小字报。这一切都在证明,中关村里有一个阴险的“倒王俱乐部”,正在进行有组织的活动。在这一番控诉之后,他告诉记者,这实质上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保护的较量。还请记者代他向政府呼吁,为他的人身安全和五笔字型发明专利提供保护。
  这场诉讼就这样分成法庭内外两个战场。原告和被告全都具有利用记者影响舆论的丰富经验。记者们也分成截然对立的两个阵营。在开始的时候,王永民在利用舆论方面明显地占了上风。他是个非常优秀的演讲家,说话极具煽动性,虽然不懂计算机,但却拥有这个行业里的那种激情。他的陈述说服了大多数记者,以至于在1994年的前几个月里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倾向于他和他的公司。当联想试图让一些记者听听自己的意见时,记者个个面露难色,他们大都认为“侵权”是板上钉钉子的事。
  只有一个叫陶国峰的人意识到事情不那么简单。陶是《经济日报》法制版的记者,在一轮详尽的调查之后,他站在了被告的一方。他在自己的报纸上接连发表长篇文章,不仅指出王永民的诉讼理由全都不能成立,还暗示王永民所取得的“五笔字型”专利权本来也有问题,这个发明家的历史本身就是一个“神话”。这惹怒了王永民。他一边继续动员自己中意的记者,一边着手策划反击。他给《经济日报》总编辑杨尚德写了一封措辞尖锐的信,不仅声称陶的文章“无视并歪曲客观事实”,对全国劳动模范王永民及他发明“大肆攻击诋毁”,“误导舆论,干扰司法程序”,还指控陶是“倒王俱乐部”的核心成员。在严正要求经济日报社“严肃查处”这个记者的所作所为之后,王码公司又以党支部名义编成一份“《经济日报》记者陶国锋的所作所为值得注意”,呈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侯宗宾,并附信恳请书记“在百忙中予以批阅”。

  事情就这么越闹越大,公司经理、技术发明者、专利所有者、记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执法者全被扯了进来。不论王永民所陈述的这些事情是否属实,我们都可以知道当时中关村的气氛的确恶劣。诉讼双方似乎都成了这种恶劣气氛的推动者。王永民提出“倒王俱乐部”成员名单上没有联想,不过,既然把对手看得像个“黑社会”,当然也就完全没有和解的愿望。

  在两个月的斡旋无效之后,柳传志决心应战。尽管联想此前曾无数次地走上法庭,但那大都是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且几乎每次诉讼都以自己的胜利而告终。可这一次不一样。由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整个国家的话题,也让中国政府在国际交往中感受到巨大压力,原告和被告又都是中关村里的成名人物,所以这场诉讼从一开始就具有全局性的影响力,乃至被当时的媒体叫做“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柳传志知道,公司真正的未来依赖于赢得这场被动的官司。形势看来对他非常不利。从表面上看,王永民的确对“五笔字型”拥有法律和道义的权利,此外还有东南公司和湖南计算机公司一审败诉的成例在先。所以柳传志不得不全力以赴来应对。他让唐旭东向他报告,从法理的角度来衡量,联想在这场官司中究竟有几成胜算。
  在一番详尽的调查之后,唐和他的律师小组判断,王永民的想法并无法律依据。问题的焦点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等于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原来“五笔字型”在长期的演变中已经注入太多人的智慧和劳动,所以它的大多数内容已经作为公有技术载入史册。王永民所拥有的“第三版”专利,也只限于其中具体应用的部分,而非原理性或开拓性的发明。而联想以及其他一些公司使用的却是“五笔字型第四版”,它从未被任何人申请为专利。在王永民看来,“第三版”和“第四版”都是五笔字型,前者应当覆盖后者。换句话说,王认为,即使使用“第四版”也应经他授权,否则便是侵权。而被告则认为,“第四版”与“第三版”有着巨大的差别,而且这差别正是不能归于王永民名下的公有技术。无论王码公司还是王永民,都无权向公有技术收费。所以,王的诉讼要求,是借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占有那些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1994年8月12日,唐旭东和他的律师小组向法院递交了一份长达7781字的“民事答辩状”,不仅指出王码公司据有“第三版”的专利权乃是一次“非法瓜分”的结果,而且还详细陈述联想并未侵权的理由。还认为,如果不合实际地判定“五笔字型第三版”覆盖第四版,等于是将一项公知技术纳入了私人领地,那会导致一个巨大的错误。所有第四版的使用者以及第八版专利权的拥有者张道政都将陷入无休止的诉讼。
  现在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面临着同样的诉讼难题。中级法院理所当然地中止王码与联想的诉讼,等待高级法院对东南公司的上诉做出最后判决。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却开始大伤脑筋。他们对案情涉及的技术性问题一窍不通,于是向专业机构发出咨询函,希望能够得到帮助。根据当时的诉讼档案,至少6个专业机构(汉字编码专业委员会、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中文信息学会、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提供的证词不利于王永民和他的公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认定“第三版”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覆盖未申请专利的“第四版”。电子工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还在一封信中提供如下证词:“如果不适当扩大五笔字型第三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妨碍我国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且会严重影响到我国众多计算机企业的正常发展。”当初被告和中关村的那些电脑公司这样说的时候,法官还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在使用耸人听闻的恐吓战术,可如今所有这些专业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话却不容置疑。
  天平渐渐倾向到被告一边。这场诉讼在僵持不下三年之后,以出乎原告意料的方式结束:东南公司的案子被彻底翻了过来,联想也成为胜利者。其中详细情况,容我们在后面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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